被处罚人:铜陵市第六人民医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2018年度未按规定对2台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状态检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 一 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的规定;2018年度未按规定对CT工作场所进行防护检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 一 款“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规定;
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张隆庆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规定;
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张隆庆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
2019年3月12日放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进行X射线影像诊断检查时,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其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甲状腺、性腺)进行屏蔽防护,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 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
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张隆庆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违反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 一 款“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现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身份 证复印件、4.现场笔录、5.询问笔录、6.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8102411180034355302)、7.询问笔录、8.2018年12月工资发放表、9.取证照片确认单4张为证。
我委于2019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卫放罚告〔2019〕2号),当场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于2019年3月29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并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的要求,应对以上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我委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RMB¥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铜陵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2647501040004059,地址: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36号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分行义安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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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